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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9:25:02 股吧网页版
万里扬: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作为公司总裁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总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裁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

第六条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中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仅在本公司领薪。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裁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款适用于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书面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总裁离职,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公司总裁经公司董事会认定不能继续履行总裁职务的,或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总裁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新一届董事会聘任总裁之日自动离职。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裁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离任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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