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补选。若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和任职要求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审核公司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事项;
(六)审核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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