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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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制度实施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及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包含不限于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考核标准、发放安排)及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等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考核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方案,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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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有关测算依据等。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1、基本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后按月发放。如基本薪酬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差不超过10%,则无需重新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2、绩效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周期,由岗位绩效考核与专项考核激励构成。岗位绩效考核是依据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及履职情况开展的综合考核评价。专项考核激励结合公司战略,与业绩增量达成、研发项目、产品引进等事项挂钩确定。岗位绩效考核奖金与专项考核激励奖金按岗位绩效结果及专项考核激励事项达成情况进行实际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批准。考核完成后的次月发放相应的绩效薪酬。其中,考核周期绩效薪酬的10%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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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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