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
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
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效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神通阀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五)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
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节 薪酬及津贴的标准及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及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
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未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因履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
平均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在履职
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
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薪酬以年度
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
情况核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此
外,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
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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