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薪酬管理,确保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相匹配,兼顾公司短期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保障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包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相契合,推动公司
高质量发展。
(二)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内部公平与行业竞争力,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三)合规透明原则: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依法依规披露;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及绩效表现紧密挂钩, 强化激励与约束的统一性,并设立中长期激励与递延支付、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及薪酬方案,监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
情况,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对其年度考评,监督递延支付及追索扣回实施等。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和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差异化管理,根据任职岗位、履职情
况设定薪酬结构,符合监管导向与业绩联动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照第九条执行;非
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非高级管理职务或未兼任其他职务的,其薪酬根据所任具体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确定。
(二) 独立董事薪酬为固定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除此以
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履职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审核据实报销。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构成。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领取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管理权限和个人专业能力等因素核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个人分管工作业绩完成情况和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考核周期业绩评定结果确定并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中长期业绩奖金等,旨在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发展,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确定并履行审批程序。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均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确定。
第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实行递延支付,递延期限不少于 3 年,分期发放。递延比
例以及实施安排根据经审批的具体方案确定。递延期间发生应追索情形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并追回。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止付追索及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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