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8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 2 层
电话:0571-87901648 传真:0571-87901646
目录
释义...... 1
正文...... 2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2
二、收购目的及决定...... 7
三、收购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8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9
五、关于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况......9
六、后续计划...... 9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1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3
九、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3
十、结论意见...... 14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巨星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指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巨星控股/转让方 指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收购人 指 仇建平
一致行动人 指 王玲玲、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仇建平与巨星控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本次 仇建平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巨星控股持
大 宗交易转让/本次股份 指 有的公司 350 万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 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
《收购报告书》 指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
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6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在其为实施收购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收购人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各方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收购报告书》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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