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管理和经营的需要,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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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提名、任免董事及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 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候选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征求被提名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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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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