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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7:36:22 股吧网页版
盛路通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决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督指
导,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
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全体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
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新成员就任以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管理层工作汇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管理层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人员提供信息、资源等支持,如审计监察部、证券事务部、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参与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与董事会存在分歧时,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加强与董事长的沟通,推动解决分歧。如分歧无法解决,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履职报告中详细说明相关问题、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意见、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会议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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