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0 18:46:14 股吧网页版
国星光电: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1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本制度中所涉及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信息”视同为公司本部发生的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均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

第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
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需遵循保密原则,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统称为“纳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事项。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或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披露哪些内容、披露渠道及方式等)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
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纳入管理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