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04
关于对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 号,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康得”)控股股东,在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ST 康得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期间,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之间通过执行法
院裁定方式累计减持*ST 康得股票 464,322,887 股,占*ST 康得总股本的 13.12%。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康得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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