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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04


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钟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王瑜,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徐曙,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张丽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经理;

肖鹏,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裁;

刘劲松,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隋国军,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苏中锋,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单润泽,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邵明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艳红,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杜文静,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
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22.43 亿元、29.43 亿元、39.08 亿元、24.36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36.22%、127.85%、134.19%、711.29%,康得新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 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 3258 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
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 0。康得新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 95.71 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 46.00 亿元)、146.90 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 亿元)、177.81 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 102.88亿元)、144.48 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 122.09 亿元)。康得新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因前述虚假记载事项,康得新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进
行更正。其中,将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净利润分别由 14.09 亿元、19.63 亿元、24.74 亿元、4.58 亿
元、-68.35 亿元更正为-14.81 亿元、-17.55 亿元、-24.60 亿元、
-23.57 亿元、-71.72 亿元;将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货币资金由 100.87 亿元、153.89 亿元、185.04 亿元、
153.16 亿元、139.52 亿元更正为 54.87 亿元、92.29 亿元、82.16
亿元、31.06 亿元、17.42 亿元。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

2016 年至 2018 年,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4 份《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康得新光电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集团提供担
保,2016 年至 2018 年担保债务本金分别为 14.83 亿元、14.63
亿元、14.63 亿元。康得新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也未在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5 年和 2016 年,康得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分别募集资金
净额 29.82 亿元、47.84 亿元,用于向康得新光电增资,建设年
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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