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04
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钟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王瑜,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徐曙,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张丽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经理;
肖鹏,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裁;
刘劲松,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隋国军,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苏中锋,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单润泽,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邵明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艳红,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杜文静,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
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22.43 亿元、29.43 亿元、39.08 亿元、24.36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36.22%、127.85%、134.19%、711.29%,康得新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 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 3258 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
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 0。康得新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 95.71 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 46.00 亿元)、146.90 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 亿元)、177.81 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 102.88亿元)、144.48 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 122.09 亿元)。康得新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因前述虚假记载事项,康得新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进
行更正。其中,将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净利润分别由 14.09 亿元、19.63 亿元、24.74 亿元、4.58 亿
元、-68.35 亿元更正为-14.81 亿元、-17.55 亿元、-24.60 亿元、
-23.57 亿元、-71.72 亿元;将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货币资金由 100.87 亿元、153.89 亿元、185.04 亿元、
153.16 亿元、139.52 亿元更正为 54.87 亿元、92.29 亿元、82.16
亿元、31.06 亿元、17.42 亿元。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
2016 年至 2018 年,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4 份《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康得新光电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集团提供担
保,2016 年至 2018 年担保债务本金分别为 14.83 亿元、14.63
亿元、14.63 亿元。康得新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也未在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5 年和 2016 年,康得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分别募集资金
净额 29.82 亿元、47.84 亿元,用于向康得新光电增资,建设年
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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