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规模、发展阶段为主要确定依据,同时综合参考同地域、同行业、同岗位的市场薪酬水平。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年度评价。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并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1、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2、薪酬方案与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的绩效薪酬按照公司年度利润奖励考核办法计发。负责市场营销工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销售订单提取绩效薪酬,不参与年度利润奖励考核的分配。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所任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岗位重要性来确定。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孰高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机制
公司建立健全与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
股计划等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坚持风险与收益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个人与公司共同发展的原则,将激励对象的收益与公司长期经营业绩、股东回报及个人履职情况紧密挂钩,引导激励对象持续关注公司长远发展,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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