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18:39:29 股吧网页版
长高电新: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CAC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CAC 核字[2026]0012 号

CAC
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CAC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CAC 核字[2026]0012 号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止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的要求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CAC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
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和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CAC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
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五、报告使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CAC (特殊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

中国·天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CAC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4 号)核准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余额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75860.07 万元的部
分由主承销商包销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8,600,700.00 元,发行数量为 7,586,007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 6 年。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CAC
验字[2026]0004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26 年 3 月 13 日止,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758,600,700.00 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主承销商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13日将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
及承销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 7,719,55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