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被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公司各中心/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是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审计部依法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中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中心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中心的全面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中心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诚实、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报告工作。主要事项如下:
1.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程或方法,为内部审计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提供保障;
2.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子公司定期进行自查;
3.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5.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6.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7.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8.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9.办理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在批准的范围内,审计中心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1.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审计中心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出制止建议和纠正措施;
2.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中心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审计中心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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