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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22:57:25 股吧网页版
华软科技: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为规避外汇风险,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包括外汇远期、掉期、期货、期权、期权组合等金融衍生品),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敞口管理。公司总部按照资金及外汇风险集中管理的原则统一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风险敞口的谨慎预测,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金额、产品和期限,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须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的(不含 50%),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所称额度是指按套期保值交易的外汇名义金额计算的当期累计外汇合同金额。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外汇远期、掉期、期货、期权、期权组合等金融衍生品。如需增加新业务品种,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常审批权限: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限额内,公司日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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