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重大信息”)及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求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定期报告等有关各方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依法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首先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包括公司网站、公众号、微博等)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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