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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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川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的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决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相关事宜。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年9月26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5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7,8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三)发行上市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公开发行了97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7,80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1069号”文同意,公司97,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1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百川转2”,债券代码“127075”,存续期限为6年。
二、本次赎回相关事项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
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根据《监管指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第二节第二条第(二)项第11点第(2)目“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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