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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7:04:39 股吧网页版
百川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2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2025 年 7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5 号》
(以下简称“会计类 5 号”),对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关于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相关规定给予进一步的处理意见。会计类 5 号明确,企业发行可转债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满足递延所得税负债豁免确认条件,应就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其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后续计量时,随着可转换债券金融负债成分相关折价的摊销,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自会计类 5 号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并根据上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025 年 7 月,财政部发布了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标准仓单
实施问答”),规定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
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问答的有关规定。

2025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财会〔2025〕32 号)(以下
简称“解释第 19 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
关内容,要求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会计类5号、标准仓单实施问答和解释第19号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最新发布的规范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公司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对应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项目 本期 上期

期初净资产 -58,628,493.34 -58,628,493.34

递延所得税负债 47,685,877.16 58,628,493.34

其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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