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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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SHENZH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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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重购字(2025)第 003-05 号
致: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分别于 2025 年 9 月8日、2025 年9
月24 日、2025 年11 月17 日、2025 年12 月25 日、2025 年12 月31 日出具了《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前述法律意见书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后,上市公司取消了配套募集资金,评估机
构以 2025 年 9 月 30 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相关加期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交
易双方根据加期评估结果调整了本次交易对价等,为此,本次交易的方案、授权
和批准、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有所更新,信达律师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和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作为欧菲光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仅供欧菲光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声明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更新
(一)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1. 取消募集配套资金
(1)调整内容
2026 年 2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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