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6-021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2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 人,注册会计师 1799 人。签
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700 人。
信永中和 2024 年度业务收入为 40.54 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5.8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76 亿元。2024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83
家,收费总额 4.71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5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判决本所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
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 0.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500 余万元。本所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苏 05 民初 1736 号),判决本所承担 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0.07 余万元。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2025)藏 01 民初 11、12 号),判决本所承担 20%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0.15 余万元。本案已结案。
除上述三项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其他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自律监管措施 8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76 名从业
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8 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自律监
管措施 11 次和纪律处分 2 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祁恪新女士,2012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 2 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廖晓鸿女士,1997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 3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朱银玲女士,2015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3 家。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 次,被深圳交易所出具自律监管措施 1 次,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 实施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日期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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