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KPMG HuazhsehnnLjLiP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8th Floor, KPMG Tower
Oriental Plaza 中国北京
1 East Chang An Avenue 东长安街 1 号
Beijing 100738 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China 邮政编码:100738
Telephone +86 (10) 8508 电话 +86 (10) 8508 5000
5000 传真 +86 (10) 8518 5111
Fax +86 (10) 8518 网址 kpmg.com/cn
5111
Internet kpmg.com/cn
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3119 号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科技”)募集
资金 2025 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 的鉴证业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 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晶澳科技 202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是晶澳科技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 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 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 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KPMG Huazhen LLP, a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师事务所,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