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27422-11]-O-2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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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27422-11]-O-2 号
致: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相关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
公司、赣锋锂业 指
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核心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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