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监管要求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对外提供担保(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除外):
(一)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担保总额累计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50%(含);
(三)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30%(含);
(四)单笔担保额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10%(含)。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获得贷款银行认可;
(四)经审计确定的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70%(含)。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主要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且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
(二)近三年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与公司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公司与申请担保人之间无股权关系的,不得提供担保。申请担保人为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或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可以提供担保;
(二)申请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三)申请担保人为公司或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申请担保人为公司参股企业且提供超股比担保;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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