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6)嘉字第 062901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王瑞欣律师(以下
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 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6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4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股东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请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时,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
淀区昆明湖南路11号1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在 2026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