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 30 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 3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 5
第五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以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接受或提供劳务、让渡或接受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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