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30 日
(尚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分红政策
第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第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或利润分配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七)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现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盈利及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五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
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配股利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六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第九条 公司分红议案应广泛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节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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