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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4 18:45:21 股吧网页版
沪电股份:2025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5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下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下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注1)对公司内部控制实施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及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公司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公司也确保其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具体规范。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注1:2025 年 11 月 17 日,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不设监事会的议案》,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沪利微电有限公司、沪士国际有限公司、黄石沪士电子有限公司、沪士电子(泰国)有限公司、胜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约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营业收入合计约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销售与收入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采购管理,税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等。
重点关注以下高风险领域:销售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 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定量判断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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