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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1 16:08:20 股吧网页版
*ST众应: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2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ST众应 公告编号:2022-004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江西
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赣 04 民初 11号,现将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谷红亮

被告: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以自筹资金 4.75 亿元收购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并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资产购买协议》,相关内容详见 2017 年 7月 20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

三、原告的诉求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赣 04 民初 11 号),
原告的诉求等相关内容详见 2021 年 2 月 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四、案件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
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09,907 元,由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案件受理费将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本次诉讼未对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拟于近期提起上诉。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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