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2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众应
股票代码:00246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瑞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股份变动性质:因表决权受托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拥有权益的股份。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众应互联拥有权益。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众应互联的股份及股份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接受冉盛盛瑞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享有上市公司 125,44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04%)所对应的表决权。
同时,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瑞实际控制的北京宗鑫瑞与五矿信托签署《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本次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完成并签署合伙人协议后,北京宗鑫瑞成为冉盛盛瑞的有限合伙人。冉盛盛瑞的普通事务合伙人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五矿信托转让其全部有限合伙份额。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瑞与冉盛盛瑞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冉盛盛瑞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冉盛盛瑞将授权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
的权利唯一地且全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一致行动人成员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主导方。本次权益变动后,众应互联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吴瑞。
6、本次权益变动前,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若微梦互娱或其
指定方未在 2020 年 2 月 11 日前完成约定事项,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冉盛盛瑞
所持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减持行为不受之前约定的制约,可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由于微梦互娱未按期完成约定事项,冉盛盛瑞享有 125,44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04%)的处分权利。
2021 年 2 月 22 日,冉盛盛瑞已将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表决权委托事宜,以
电子邮件、快递方式通知微梦互娱。
7、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 125,440,000 股普通股处于
司法冻结状态,其中 125,437,312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排除质权人、执行法院/其它有权机关强制处置冉盛盛瑞持有的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受托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动减少,甚至可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失去上市公司控制权。
8、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系、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关系......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1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及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11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12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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