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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众应: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81号之回复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2


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81号

之回复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 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 eijing P R China
电 话 ( t e l )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81 号之回复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收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
互联公司”或“公司”)转发的《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8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就关注函中要求我们说明的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 1、业绩预告称,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署债务豁免协议,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形成债务重组损益约 85,354 万元。

(1)请核实上述债务重组对方豁免行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情况, 签署相关协

议前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结合上述情况明确说明上述债务豁免是否确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

公司回复:

一、债务重组对方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太合汇”)有关豁免债务事项

苏州太合汇与公司存在其他合同纠纷事项,2021 年 1 月,苏州太合汇就公
司欠付的债权本金 194,444,667.77 元及违约金等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为支持公司破产重整,推进《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债务
重组,苏州太合汇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与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
公司、李化亮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第一条债权债务数额条款中约定“1、
本案中,众应互联公司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为 194,444,667.77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的违约金数额为 32,878,508.12 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经各方友好协商,太合汇公司同意放弃本案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违约
金部分、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仅主张本金部分,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2、各方确认,本案太合汇公司的债权本金数额为 194,444,667.77 元。本协议生效后,众应互联公司对太合汇公司的债务总金额变更为 194,444,667.77 元”。上
海金融法院据此《调解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21)沪 74 民初
262 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经本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告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数额为 194,444,667.77 元,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含该日)支付原告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款

194,444,667.77 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的笔录上
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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