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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03 16:00:01 股吧网页版
*ST众应: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4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ST众应 公告编号:2022-022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本案不涉及金额;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撤诉,因此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收到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 0115 民初644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签署时间为“2020 年 8 月 30 日”、编号为

“HHMJ-BZ-202008-02”的《保证合同》无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在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经公司与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公司于 2022 年 2 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立案。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2 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0 元,减半收取计 40 元,由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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