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董事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构成,执行董事包括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董事和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
(一)执行董事,指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董事;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三)非独立非执行董事,指除独立董事外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二)按劳分配,薪酬与责、权、利相结合;
(三)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充分披露。
上述薪酬方案均需包含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考核标准和发放方式等内容。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绩效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评估是否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财务部予以配合。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董事
1、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依据其在公司的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具体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发放。
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或补贴,按《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3、非独立非执行董事
参照执行董事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前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或扣减部分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认定违反曾向监管机构或资本市场所做出在有效期内的承诺的;
(五)公司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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