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
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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