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或信息。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信息联络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配合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予以报告:
(一)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1、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2、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四)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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