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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43:21 股吧网页版
申通快递: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任职条件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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