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发行文件,包括: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可以未经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 定期报告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根据受托管理人的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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