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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6 21:05:46 股吧网页版
申通快递: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7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六年三月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快递”、“发行人”或“公司”)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审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3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智慧物流设备升级项目及干线运力网络提升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效率,从而增强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兼具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特性,且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融资成本较低。与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相比,可转债能有效控制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风险,支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公司本次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
能够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股东利润回报,匹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求,具有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最终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批文后,经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1、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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