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5-0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一审已判决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近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5)鲁 13 民初 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临沂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与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临沂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位第三人”)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包商银行向三位第三人各贷款一亿元,该贷款已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分别支付给三位第三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后三位第三人均未能按期还款,后包商银行将该借款合同债权分别转让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截止目前三位第三人尚
有借款本息合计 3.6 亿余元未予偿还,原告系三位第三人的债权人,对三位第三人享有 3.6 亿余元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018 年 7 月 19 日三位第三人与包商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公司
向其出具的票面金额各为 106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其借款提供质
押担保。2019 年 12 月 10 日三位第三人又与包商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
约定以公司向其出具的票面金额各为 10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其借
款提供新增质押担保。上述 2018 年 7 月 19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
各为 10600 万元合计 318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均为 2018
年 7 月 25 日,汇票到期日均为 2019 年 5 月 25 日。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到期后,包商银行未提示付款。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到期,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二年票据权利期间,包商银行亦未
行使票据权利,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后票据权利消灭。
上述 2019 年 12 月 10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00 万元合计
30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均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汇票到
期日均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
期后,包商银行未提示付款。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
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二年票据权利期间,包商银行亦未行使票据权利,该三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后票据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
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涉案 2018 年 7 月 19 日《最
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600 万元合计 318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在二年票据权利期间未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权利消灭,涉案 201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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