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召集人)1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成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成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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