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薪酬激励与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薪酬考核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
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具体岗位和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津贴的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具体岗位和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
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津贴制度按季度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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