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的重大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主任
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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