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决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权视情况要求其它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防范风险。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公司财务部编制年度担保计划,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在相应审批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由于业务需要确需新增或调整担保额度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签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如非关联董事成员不足三人的,则该项对外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七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具体回避办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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