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上述部门、单位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在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及时告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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