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就公司对外投资进行决策及管理监督。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财务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专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起草和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短期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需)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如需),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实施,超过总经理权限的上报董事会,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十四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专员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及时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完成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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