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中银成都(2025)第 055-0310 号
2026 年 3 月
上市公司的缔造者
法律风险的管理者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何雪梅、杨莎莎出席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以及《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同意不得用作他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依据前述决议,公司董事会
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 624 号 26 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李鼎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3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97,343,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5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5,040,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65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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