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九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严格定员定编。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及时报备公司。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会计部门主管人员由公司派驻或者任命。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规定,在保持与母公司一致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备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子公司预算全部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畴,并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完成预算编制,在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备公司财务部门。子公司经理层对预算内涉及的项目负责,超预算及预算外项目必须根据子公司的预算批准机构对预算调整的审批授权,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部可以要求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资金变动情况,子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应当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征得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长同意,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若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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