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九条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条 公司捐赠财产新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公司应及时掌握项目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公司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公司出资新建的工程项目,公司经办部门应就项目留名纪念事宜提请公司审核确认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名称的报批备案手续。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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