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4 18:31:42 股吧网页版
常宝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加强信息披露的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公司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