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五月
前 言
致: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新筑股份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所涉有关法律事项,
于 2025 年 11 月 7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标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加期审
计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
也进行了部分修改,报告期变更为 2024 年 1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所经
办律师就 2025 年 5 月 31 日或《法律意见书》相关截止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截止日的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变化所涉及的
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释义或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释义或简称相同的含义。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除《法律意见书》“释义”部分已明确的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简称 释义
道孚公司 道孚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阿坝县公司 阿坝县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运维分公司 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运维分公司
水电分公司 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分公司
黑水公司 黑水县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新筑股份与蜀道集团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签署的《关于
《购买资产协议的补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蜀道投资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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