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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23:07:22 股吧网页版
新筑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上市公司”)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该制度规范其内幕信息管理。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与参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制度,对本次交易进展和内部信息等进行有效保密,以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在本次交易的历次磋商中,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记录商议筹划及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

2、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参与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方及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相关方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郭浩 周浩 王选彤
杨成浩 吴岳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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